企业应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2:40: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31页(1022字)

这是企业改革的目标。

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最终目标是推动企业走上市场,使之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营企业的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1979年至1982年,企业改革的重心是扩大自主权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3年至1986年,企业改革的重心是利改税。1986年以后,企业改革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提出了要使企业逐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改革目标。

围绕着这一目标,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后,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为适应这一任务的要求,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暂行条例》,为充分引进竞争机制,放开企业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创造了条件。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改变国家直接经营的体制,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保证企业有相应的权力。

这包括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等等。

总之,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国家只能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少数由国家赋予管理企业责任的政府经济部门,也必须正确处理同企业的关系,按照政策和法律行使职权,避免行政干预损害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具体形式,依据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了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适合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对于推进企业改革的深化,使社会主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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