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24: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250页(708字)

党的集体领导体制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亦称“党委制”。

这一体制最早是列宁1919年在为布尔什维克党中央所起草的致各级党组织的信中提出的。我们党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就提出了这一思想。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中,具体提出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这一领导体制的具体内涵是: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任务的部署,党委所领导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等,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任何人都无权凌驾于集体之上,更不允许个人专断独行。在实际工作中,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的经验和智慧;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不良倾向;避免和减少决策中的失误和片面性。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原则,要不断健全这一体制。包括明确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范围;要从制度上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由其他形式的会议和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确认领导者的权力不得超越集体领导的权力;建立和完善各级党委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表决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等等。

党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健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下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制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