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体制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48: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09页(1353字)

这是我国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建立的基本经济体制。

1982年,中共中央把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经济改革的目标。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的农村体制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

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层次,不仅是由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低这一客观基础决定的,更基本的原因在于它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特殊要求。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在统一经营的前提下,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完成统一经营的任务,实现统一经营的功能。统一经营,是指劳动者作为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作为集体经济范围内总劳动的一部分与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作物种植布局等统一规划;为家庭经营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家庭经营的发展。生产资料双层所有制是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种集体所有与农户所有并存的双层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经营权力不可能归属于某一个层次。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及相应的经营活动应由集体统一组织,而属于农户的那一部分则由农户自主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这一所有制结构下的必然选择。农业生产的特殊属性是农业双层经营的重要决定因素,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它的生产对象是有生命的植物体。在农作物生长的每一环节都要求管理的衔接一致。

而且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耕地、播种、管理、收获、储藏等环节又不可能同时进行,因此,农业生产过程的分工协作不是全过程的大规模分工协作,而只能是以“生产环节”为单位的一种小规模分工协作。农业分工协作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小规模组织——家庭经营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农业生产在空间上的分散性以及在管理上的随时性也适合家庭经营。与此同时,广大农民也有发展集体统一经营的积极性,主要是因为农民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生产规模过小,必然受到生产资金、科学技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制约,很多事情一家一户办不了,或是办得了也不合算。因此,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又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有很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既不是“分田单干”,也不是“归大堆”,而是对过去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的变革。

农业上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后,农村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民家庭经营得到了同步发展,这说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是农民两个积极性正确结合的实现形态。双层经营体制与旧的集体经济体制相比,其特点是:(1)摆脱了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民个人或家庭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2)集体统一经营,主要体现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上,是服务、协调,而不再是统包统管;(3)双层经营体制,既能发挥农民家庭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灵活性、积极性,又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化、平均化的发展趋势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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