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济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3:59: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43页(1473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构成的经济,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的内容、形式以及它们的经济活动与发展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称中国合作者)在我国或者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的特点是通过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

设在中国境内的合作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投资归企业所有,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投资乃属投资者各方所有,但归合作企业使用;一般说来,中国投资者多是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资金等资源,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与技术;土地、厂房等资源无需计价折股,收益完全按合同分享利润或者以比国际市场便宜的价格购买一定比例产品,但有的合作企业为中国独立法人,土地使用权要作价。中外合作者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分担风险和亏损;外国合作者可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日常经营管理,对成立法人实体的合作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对于不成立法人实体的合作企业,由联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此外还有委托合作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者依法自主经营,不受干涉,有进口自己所需要的物资和出口自己产品的权利;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合作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期满时经申请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合作企业合作期满或者终止时,要依法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合作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照章纳税和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并通过减免税等经济手段,鼓励合作企业成为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中外合作开发是合作企业的一种,是外国合作者同我国合作者在我国境内合作对我国某项资源进行开发,包括进行勘探、生产、销售的全过程。中外合作开发,中国合作者主要提供自然资源等条件,外国合作者主要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一般勘探期间,由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承担风险,在开发阶段和生产阶段双方共同投资;投产以后,中国合作者得有固定留成,其余产品按合同约定偿还双方投资、利息并付给外国合作者约定的报酬;合作开发的资源归我国方面所有,期满后所有固定资产归我国合作者所有。

中外合作经济开始于1979年。当时中央提出了要利用美国石油勘探技术开发石油和搞合作生产。

7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举办,随之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也开始举办。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形成,中外合作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1988年4月,在总结合作经济的基础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使这类企业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化,并得到顺利发展。1991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外合作经济得到了更迅速的发展。中外合作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更多更好地利用外国的资金、资源和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我国能源等自然资源等,都起了积极的作用,是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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