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的方针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13: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87页(698字)

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必须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这是党指导各项文化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

1985年,邓小平首先提出这一思想,他说:“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5页)在1986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将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以党的文件形式确定下来,指出:“我国文化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必须把社会效益作为最高标准。”社会主义文化,对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文化事业的各个部门,通过生产、经营和传播,向社会提供大量的、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精神产品,以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多方面的需要。而这些精神产品,对人们的理想信念、思想感情、道德情操、价值观念以至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对当前人们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实践发生影响,还会在人们脑海中长久地存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担负着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培育社会主义新人的重大社会责任。因此,广大的教育科学文化工作者,各项文化事业的经营者,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必须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尽最大努力去提高精神产品的质量,为人民提供优秀的文化产品,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精神产品又具有商品性,决定了它又要讲经济效益,这关系到文化事业的自身发展能力问题。

作为生产和传播精神产品为主要任务的各项文化事业,应当在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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