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自由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16: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393页(600字)

指在文艺创作活动中,有独立思考创作各种各样体材、类型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

创作自由是宪法所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创作自由是由文艺创作的特点所决定的。文艺创作是一种精神劳动,其成果是精神产品,这种劳动成果,要求艺术家必须用自己的头脑来思维,经过独立思考,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洞察力和创造力,才能写出真正有感染力的为人民群众喜爱的既有思想性,又有艺术性的作品。

当然,国家也为他们创作才能的自由发挥提供必要的保证。

由于文艺创作直接地涉及影响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艺术家对社会负有极为重大的责任。这就要求艺术家必须在自己的整个创作活动中,尽最大努力去认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认识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自己的创作才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作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自由。艺术家所享有的创作自由,是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遵守法律,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的。

我们党和国家也有责任对那些违背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违犯法律,对社会有害的创作加以必要的限制。

读者、观众,也可以对作品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和批评。这并不是限制创作自由,而是对创作自由的保证。当然,党和政府对文艺创作的领导,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对艺术家创作的作品既不宜求全责备,横加干涉,又要坚持原则,保证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繁荣、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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