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28:4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430页(1018字)

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统一的法的有机整体。

将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成具有内在规律性的各个部门法,这些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即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以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部门法。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则是划分部门法的另一个标准。调整同一种类型的社会关系,或使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便被称为某一法律部门。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具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又具有相互独立的在不同方面以不同方法发挥调节作用的特点。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正是由该国的全部的法律部门构成的。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的国家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总是经常受到自身制度所固有的矛盾的破坏。恩格斯在谈到资产阶级民法体系时曾经指出:在资本主义“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8页)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有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共产党对国家的统一领导,由于剥削制度的消灭,剥削阶级作为整体已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立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这就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的发展成为可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以下法律部门构成的:(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刑法;(5)经济法;(6)环境法;(7)婚姻法;(8)继承法;(9)劳动法;(10)司法程序法;(11)军事法。这些法律部门,正是按照上述两条标准来划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随着社会关系和政治、经济条件及文化生活的变化而逐步形成并有所增减。

法既不是法学家或立法机关主观意志的产物,也不是僵死不变的固定模式。因此,在进一步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改变那些过时的阻碍改革开放或不利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条款,同时要增加或补充为新形势所要求的法律内容。建立完备合理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在新形势下改进立法、加强执法,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部门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理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能够促进不同部门的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发展和相互配合发挥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它将要求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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