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6: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36页(766字)

简称地方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是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组成、权限、体系、工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组成,每届任期3年,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规章;领导并监督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地区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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