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7: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3页(433字)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20条。主要规定:(1)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2)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考核、评选工作。

(3)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4)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5)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6)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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