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8: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2页(435字)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共16条。主要内容:(1)合营企业职工的雇佣、解雇和离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励,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合营企业和工会组织集体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通过合营企业和职工个别的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解决。劳动合同订立后,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批准。

(2)合营企业解雇职工的条件和善后办法。(3)合营企业开除职工,必须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合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董事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劳动争议处理。(4)职工工资水平,按所在地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0%至150%确定。

(5)合营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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