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4:58: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45页(382字)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为了坚决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本决定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以1982年5月1日为期限,规定在此期限之间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罪犯,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越过此期限的,则视作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决定要求对全体工作人员、指战员、职工、学生和城乡居民,反复进行通俗的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本决定附录了刑法中与本决定有关的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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