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0: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50页(762字)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发布。

主要内容:(1)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执行。该办法以十一个细则规定了各项税种的计算办法。

(2)对于如何核定各类企业的调节税税率作出规定;核定的调节税税率,自1985年起执行。

(3)对国营小型盈利企业中,包括国营小型工交企业、国营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小型物资企业、商办农牧企业等等按规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均从1985年起执行。小型企业划定后,一定七年不变。

(4)对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作出规定。(5)规定军工企业、邮电企业、民航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和劳改企业,以及少数经批准试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可暂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但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其他各税。(6)对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的补贴或减税、免税规定了处理办法。(7)对国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的列支办法等作出规定。

(8)对国营企业在申请技措性借款和用利润归还上述借款,以及计算增长利润时应采取的办法作了规定。(9)规定了税率调整的有关办法及企业留用利润的合理分配使用办法。

(10)对在本办法颁发以前,已经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规定了四项处理办法。(11)确定民族自治地方和一些特殊省、地可以实行减税、免税。

试行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本办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