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1: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51页(205字)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共21条。主要内容:农村居民从事个体工商业须经县市级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必要时经工商部门批准;可请帮手、带学徒,但最多不能超过5个;出县、出省经营须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营业;生产、经营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业、修理业的收费价格,按《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