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3:4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59页(733字)

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有:(1)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整,必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执行。但调整价格必须由国家统盘考虑决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工商企业都不得自行其是,随意调价。

(2)凡属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3)凡属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规定的加价幅度及浮动价格、临时价格)。按照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企业自行定价,但要加强管理和指导。(4)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缺耐用消费品的批发业务,应掌握在国营商业、供销社、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供应业务。

(5)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农副产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运用经济手段,积极参与市场调节,薄利多销,平抑市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6)服务行业和饮食行业不得乱涨价、乱收费用。(7)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重点抓好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于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8)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业务单位必须强化物价机构,已撤并的应予恢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情况,加强对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9)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等案件,各级领导应予支持。(10)各地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