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4: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7页(1467字)

1986年12月5日发出。

按照“七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要求,国务院决定1987年要在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方面迈出较大的步子。为此,特作如下规定:(1)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凡文件规定放给企业的权利被中间环节截留的,要坚决放给企业。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清理各自下发的文件,对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企业规定精神的,应予废止或纠正。(2)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

选择一部分亏损或微利的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进行租赁、承包经营试点。要保证承租人或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利益。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各地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企业之间互相投资,或联合投资新建企业,一般宜采取股份制形式。有些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

集体所有制企业仍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自负盈亏,不再上交合作事业基金。(3)加快企业领导体制的改革。

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4)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1987年,继续减免轻纺企业和其他进行重点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对技术密集的新兴产业,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试行加速折旧方法。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制止对企业的摊派。(5)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再作统一规定。降低奖金税税率。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的企业,适当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

(6)继续缩减对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省辖市,要继续缩减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种类、生产任务和调拨量,扩大企业自销比例。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生产资料由企业自销的部分,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加工产品中,小商品价格要切实放开,随行就市;一般机电产品价格要进一步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要有控制地逐步放开。

(7)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要停止行政性公司管理企业的职能,促使其尽快转为经营型或服务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将他们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转给政府有关部门。1987年6月底还不能实现转变的,一律撤销。(8)鼓励发展企业集团。

在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以大型骨干企业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组建企业集团,并允许退出。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可实行股份制。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应自上而下地组建企业集团,也不能指派企业集团的经营负责人,要防止把企业集团变成行政性公司或由行政性公司翻牌变成“企业集团”。国家对企业集团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进行间接管理。

在同一行业中,一般不搞独家垄断的企业集团,以利于开展竞争,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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