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5:3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72页(1090字)

1986年10月11日发布,共22条。

该规定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国民经济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有:(1)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简称产品出口企业);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2)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3)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督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帖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开除职工,应当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5)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需要批复和解决的事宜。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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