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5:4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73页(1679字)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共7章47条,分总则、厂长的条件和任免、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厂长的职责、厂长的权限、奖励与处罚、附则。

主要内容:(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规定。

厂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2)厂长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厂长的产生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派任命;按照企业主管机关的部署,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或任命;企业主管机关招聘、提名,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任命。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任。厂长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任期届满前,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应当根据厂长在任期内的实绩,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连任或离任的决定。

厂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任命或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离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厂长的建议时,企业主管机关应当在30天内调查处理完毕。

在调查处理期间,厂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应当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厂长在任期内因能力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企业主管机关有权免除其职务。

厂长在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一般不调动厂长工作。

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3)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就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设立必要的、精干的管理机构。(4)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5)厂长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

厂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人选方案,厂长应当倾听各方面意见,经充分酝酿后提出。

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厂长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6)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7)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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