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08: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85页(503字)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度起施行。

该条例共有12条,主要内容有: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征收。纳税人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必须建立帐本和保存凭证,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编送财务报表和进行纳税申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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