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2: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2页(400字)

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自1991年度起施行。

共18条。该条例主要规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

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并列入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的经济和财物评价。

但税款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该条例还附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和《国家禁止发展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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