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2: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3页(1070字)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共7章4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三章,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六章,处罚。主要规定有: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申请须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身份、户口证明;(2)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申请去台湾的大陆居民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台湾居民来大陆须履行如下手续:(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分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2)填写申请表;(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被认为有犯罪行为或者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活动等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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