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13: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5页(1172字)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该法共6章44条,并附有法律有关条文。主要规定有:(1)代表的地位、职责和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该法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会议,依法行使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等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的权利。

有权依照法定、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可对有关人选提出意见,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弃权。(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⑤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⑥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3)国家和社会保障人民代表执行职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阻碍代表执行职务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该法还对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和终止代表资格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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