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

书籍: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 更新时间:2018-11-07 05:40: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818页(1192字)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根据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陆续设立的外向型经济特区。

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期间,邓小平提出了试办特区的设想。中共广东、福建两省省委根据这一设想分别于6月6日、6月9日写出了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广东省委的报告就试办出口特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第一次提出“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1980年3月24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

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从而更完整地概括了特区的性质和作用。

会议形成的《纪要》对特区建设的方针、步骤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1980年8月,全国人大五届党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条例》规定:(1)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客商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雇佣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特区产品主要供国际市场销售,若向国内销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2)进口所需的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减免进口税。企业所得税率为15%。在对本条例公布后两年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或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3)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企业雇佣中国职员和工人,或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考核录用,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4)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对特区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特区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与内地贸易往来的购销事宜。(5)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以后,有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陆续制订出来。到1990年底,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用地达110多平方公里,10年累计吸收外资6765项,协议金额1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7亿美元,吸收外资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1/4。

1990年4个经济特区工业总产值283亿元,比创建特区前增长22倍;外贸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近1/10,成为我国出口的新兴基地;财政收入36亿元,比创建特区前增长18倍。经济特区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声望,同时也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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