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法庭
书籍:上海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27 09:12:07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词典》第314页(338字)
殖民者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英国、美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日本、挪威、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瑞典、瑞士和巴西,先后在公共租界设有领事法庭。领事法庭审理以下五种诉讼案件:1.同国籍的外国人案件;2.不同国籍的外国人案件;3华洋混合案件,即中国人为原告、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的案件;4在中国政府服务的外国人的民事案件;5.受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保护的其他外国侨民案件。1865年(清同治四年),英国特设在华高等法院,受理英国在华一切民、刑事案件。以后又增设上诉法院,受理本国在华各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美国设立特种法院,受理不属于本国领事法庭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及本国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