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致知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7 17:20:05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956页(521字)
儒家认识论的重要命题。
《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郑玄注:“格,来也;物,犹事也。其知于善深,则来善物;其知于恶深,则来恶物。”谓深知道德修养对人事吉凶的影响,则可增强道德修养的自觉精神。
宋以后儒者对格物致知的解释颇多分歧。北宋程颐说:“格,犹穷也。物,犹理也。”(《河南程氏粹言》卷1)认为“格物”即穷尽理,而“理”之“知”,是人所“固有之”的。南宋朱熹解“格物致知”为“即物穷理”,“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而“理”存在于人心中,因此,“格物”“不用外寻,仁、义、礼、智是也”(《语类》卷15)。在朱熹看来,“格物”、“致知”二者“只是一事”,是用万物之“天理”来印证吾心固有之理的过程。朱熹承认接触事物(格物)是获得知识(致知)的方法,但仅把这看作是启发内心直觉达到“一旦豁然贯通”的手段。
明代王守仁则认为“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所谓格物致知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主张“合心与理为一”(《传习录中·答顾东桥书》)。清代颜元则解释“格物”为“犯手(动手)实做其事”,“手格其物而后知至”(《四书正误》卷1),肯定行先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