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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审查委员会

书籍:保险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7 22:32: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保险大辞典》第582页(304字)

是我国实行劳动保险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确定和变更的审查机构。

按照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2条规定,残废审查委员会应在市工会组织或在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3-7人组成,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废职工所属企业的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表及主治医师应列席会议。残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1)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状况;(2)每6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更。

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应随时审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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