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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制度

书籍:保险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07 22:32: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保险大辞典》第582页(483字)

凡为从事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贡献出自己生命的人,称为革命烈士。

国家为他们做的一切规定,称为烈士制度。它包括对革命烈士的确认条件、批准机关、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及其家属按规定应享受的抚恤待遇等等。革命烈士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到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其他情况的牺牲人员,必须是事迹特别突出,是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烈士。

其批准的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为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为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为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情况牺牲的,现役军人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部,其他人员是民政部。授予烈士称号的,按照规定发给烈士直系亲属一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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