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8页(949字)
支付人同意支付向他提出的支付凭证。
在非现金结算承付形式条件下,货物发运后,供货人向收货人填写结算凭证——付款通知书。在结算凭证中,指明提供的货物的清单、价格、数量和总额,并提供关于供货人、支付人、银行分行的资料和两个经营组织的结算帐户。
付款通知书还标明供货人应从支付人帐上转拨的一定金额。付款通知书先交给为供货人服务的银行分行,再由该银行分行转寄给为购货人服务的银行分行以便提出承付。
购货人检查供货人提出的通知书,认为正确无误,表示同意支付后,为购货人服务的银行方可将应付数额从购货人的帐上注销并转到供货人所在地方的银行机构,记入供货人的帐上。
非现金结算承付形式有:肯定承付、默认承付、事先承付和事后承付。
采用肯定承付时,购货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表示同意按提交的凭证支付。
采用默认承付(最常见的形式)时,不要求购货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按提交的凭证支付。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购货人未向银行表示拒绝承付,那么,凭证就被认为已经支付。
采用事先承付时,银行在购货人同意支付提出的凭证之后,即完成结算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人检查提出的承付正确无误后,可通知银行进行支付。事先承付的支付期限,与别的城市结算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本市结算可在两个工作日之内。
采用事后承付时,不要求购货人事先同意支付提出的凭证。银行在收到供货人的付款通知书之后,必须在最短的期限内付清凭证,并从购货人帐上注销付款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购货人有权在银行收到凭证后拒绝支付提出的凭证。在此情况下,允许承付期增至十天。根据支付人拒绝支付的说明,银行于当天以行政程序在支付人的帐上恢复他未承付的数额。
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跨单位企业和联合公司,不仅可以作为购货人,而且也可以作为供货人。它们都在广泛使用着非现金结算承付形式,而在供货人有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还能够确保购货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