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69页(1020字)
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它是关于劳动者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集体占有物质财富,首先是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系。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为社会利益而利用生产力提供了广泛的可能,为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社会化和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客观条件。
苏联宪法(根本法)第11条规定:“国家所有制是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产,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土地及其矿藏,水流,森林,均全部为国家财产。工业、建筑业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运输工具和邮电设备,银行,国家组织的商业企业、公用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产,城市基本房产以及为执行国家任务所必须的其他财产,均归国家所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中文版第6页)。
农业中的国有社会主义财产包括:土地,国营农场、农工企业和其他国营企业的固定生产资金和流动生产资金,国家的土壤改良设施,多年生栽植物,国营修理场的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等。
农业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占有主导的、决定性的地位,它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曾经起过并且还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列宁的设想,以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第一批国营农场的使命是:成为农业的中心、大型的社会主义耕作业和畜牧业的基地、有科学根据的管理公有经济方法的楷模。国营农场供应农民良种,帮助集体农庄开垦土地、收获庄稼和完成其他工作。国营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建立农业商品资源的活动。
例如,从1940年到1979年,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企业在采购总量中的比重如下:谷物从10%提高到60%,籽棉从6%提高到33%,向日葵从2%提高到22%,马铃薯从2%提高到36%,蔬菜从6%提高到59%,牲畜和家禽从22%提高到49%,奶类从16%提高到43%,毛类从18提高到49%,蛋类从3%提高到87%。
在跨单位合作和农工一体化基础上发展农业生产专业化和集中化,是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接近过程的继续。建立跨单位联合公司和农工联合公司(参加的既有国营企业,也有集体农庄),有助于在国营和集体农庄-合作社经济成分中,以最少的生产消耗进一步扩大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