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98页(1008字)
规定计划时期的平均工资和工资基金总额。
它是经济政策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
按照计划的生产量、产品品种和质量,规定用于工作人员报酬的工资基金;
根据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形式和制度,规定企业(联合公司)各结构部门和各类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正确比例;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应超过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因而,苏共第二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下列要求:加强劳动报酬(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的鼓励作用,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联合公司和各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超过劳动报酬的增长。
在所有生产部门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基金确定之后,计划时期每类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就是用年平均工作人员数除相应的工资基金。企业(联合公司)每个平均在册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用同样的方法计算。
编制工资基金计划,不包括来自物质鼓励基金的奖金和奖励。但是,在规定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时,用物质鼓励基金支付的款额(给予工作人员一次性补助的付款除外)应列入工资基金。在评价劳动生产率和工资增长之间的比例关系时,也采用这个指标。
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报酬制度都与得到一定数量的产品相联系。
因此,用货币正确计算生产的产品,对建立工资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工资结算时,产品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牲畜增重(活重)价值,按全国平均的肉类收购价格计算;仔畜的价值,按计划成本计算;有季节性价格的产品(蔬菜、水果、葡萄等)的价值:在计算工资单价时,按生产财务计划规定的平均价格计算,而对产品支付工资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所有没有规定收购价格的其他产品,比如,青饲料,折合成饲料单位,按燕麦的收购价格计算。
如果一年内计划中规定的价格发生变化,实际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按计划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在劳动报酬结算时,超过前一个五年计划的水平向国家交售产品的加价不予计算(参见承包-奖励劳动报酬制、计时工资、计时-奖励劳动报酬制、计件工资、计件-奖励劳动报酬制、计件-累进劳动报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