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57页(2146字)
为了扩大固定基金的再生产而提供的贷款。
长期贷款由苏联国家银行和苏联建设银行系统进行。
向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和农工企业提供的长期贷款用于下述项目:
畜牧业建筑物和设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拖拉机、农业机器和运输工具修理场、温床和温室、谷类作物和技术作物贮藏库和烘干室、汽车库、企业内部电气化网、无线电装置、电话装置和煤气装置、自来水设备、池塘、贮水池以及其他大型生产设施的建设、装备和机械化,贷款期限为20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六年开始偿还;建设道路和桥梁、建造渡口和水坝,期限为15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五年开始偿还。
建设马铃薯、蔬菜、水果、葡萄、野生鲜果、浆果和蘑菇的初加工站,用当地原料生产产品的车间,葡萄、蔬菜和水果储藏库,石油库、化肥和农药储藏库,农业设备库棚和其他生产性设施,贷款期限为六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
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期限为8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购置农业机器、联挂和吊挂工具、载重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没有列入建筑预算的设备,期限为5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
栽培果园、葡萄园、亚热带作物和林带,期限为12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七年开始偿还;栽培浆果园、桑田、啤酒花种植场、药用作物和香精油作物以及用栅篱装备葡萄园和啤酒花种植场,期限为6年,从得到第一批贷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栽种和兰芹、鼠尾草,期限为3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二年开始偿还;种植多年生苗圃,期限为5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
开垦新土地、改善草地和牧场、为开采泥炭和石灰而建设的泥炭和石灰基地,期限为6年,从第一批贷款发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
向农业中的跨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的长期贷款用于:
建设新的养育和育肥牲畜和家禽的综合体,期限为10年,建设新的生产牛奶的综合体,期限为20年,建设其他新的生产性设施以及扩大和改造现有的设施,期限为7年,从建设完成后或按计划设施投产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
发展和扩大跨单位建筑组织的生产基地,建设生产地方建筑材料和饲料的企业,期限为15年;而采用新技术和生产机械化、从技术上完善生产的其他措施的费用以及购置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期限为6年,均从建设完成或按计划设施投产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
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社企业以股份形式建设住房、集体宿舍、学前儿童机构、学校、澡堂和其他文化-生活设施(用于此目的的自有资金不足时),期限为15年,从按计划建设完成后的第五年开始偿还。
栽培果园、葡萄园、柑桔园、茶场、油桐园和花卉园,期限为12年,从按计划工程完成后的第七年开始偿还(葡萄园的贷款除外),而用于栽培葡萄园的贷款,从第四年开始偿还。
购置成年种牛、骆驼、鹿和成年种马,期限为6年,从得到贷款后的第三年开始偿还;而购买种绵羊和种猪,期限为3年,从得到贷款后的第二年开始偿还。
长期贷款通常根据当前的费用总额发放。
当前费用总额不包括贷款企业依靠自有资金实现的其他基本投资费用。为了得到贷款,经济单位根据《建设拨款办法》向银行机构提交文件以及整个贷款期限内的申请书——借据。
由于使用集中的基本建设投资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苏联国家银行(苏联建设银行)机构每季度按年息的0、75%计息,逾期每季度按年息的3%计息。利息数额从有关经济单位的结算帐上支付。
在建设提前完工时,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和苏联建设银行的规定,利率降低二分之一。
在拨出的贷款限额和非集中的基本建设投资数额范围内,苏联国家银行(苏联建设银行)的长期贷款,也可用在采用新技术、现代化、改进工艺、集约化和完善生产措施的非集中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上,期限为6年以内,并从第一批贷款发放之日算起,在这个期限内应收回其全部建设费用。这种贷款依靠加强和扩大企业基金以及企业利润来偿还。
非集中的基本建设投资的长期贷款,也可用于建设住房和文化-生活设施,期限为2年以内。
其条件是,在开工之前,经济单位拥有的资金应不少于全部完成建设所需资金和50%。
对于使用非集中的基本建设投资的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苏联国家银行(苏联建设银行)加算年息2%,逾期加算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