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工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173页(1426字)
根据现行法律对在特殊经济和自然气候条件地区工作或从事有害劳动和高质量劳动(例如,在北极和远东各区及与其相同地方工作)的各类职工规定的货币支付制度。
农业企业、农工企业和生产联合公司的附加工资制度包括:
对按规定期限高质量和提前完成某些工作支付的附加劳动报酬(奖励);
对畜牧业工作人员由于提高产品率、在过冬和其他紧张时期较好地保住牲畜总头数而付给的附加劳动报酬(奖励);
因采用新的劳动和生产组织形式(包括兼职)对革新者的奖励;
对机械手和畜牧业工作者提高技能的奖励(技术津贴);
对妥善保管和很好使用农业技术设备的奖励;
对具有本企业连续工龄的机械手的工龄补贴。
例如,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工人劳动报酬标准条例规定,在种植业中,因播种质量高、出苗好,适时中耕、按规定的每公顷应有株数高质量地保管禾苗以及完成其他工作时都应发给附加劳动报酬。奖励的办法和数额,依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规定。但是,一个季节内发给每名工人的附加劳动报酬总额,不应超过一个月的计件工资;而对从事中耕作物种植的工人,则不应超过一个半月的计件工资。
在国营畜牧业综合体里,附加工资总额不应超过按结算期工资率加算的工资的20%。
按规定,生产革新者饲养的牲畜总数增加50%时,每超过定额10%,标准工资提高5%,但是,总额不得超过标准工资的一倍。
同时看管几台联合收割机或收割机的拖拉机手和机械手,在确定其计件单价时,每多管一台机器,其标准工资可提高40-60%。由于在没有拖车看管员的拖拉机上工作(在可以这样做的情况下)以及在机组上兼作定额没有规定的工作,在规则允许这种兼职的条件下,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付给拖拉机手和机械手计件工资20%的附加额。以此来刺激集约化地使用技术设备,能保证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
在完成所固定的技术设备年工作量的条件下,每年可从拖拉机和农业机器定额修理费的节约额中拨出40%奖给拖拉机手和机械手,拨出10%奖给队长及其助手(在拖拉机和农业机器修理工作结束后发给)。如果使用新的拖拉机和机器,上述奖金在最初两年按50%发给,如果使用的拖拉机和机器已提取80%以上的折旧,则按150%发给。
为机械手和畜牧业工作者规定技术等级,有助于使他们稳定下来和提高其技能。
按照授予的等级,发给拖拉机手、机械手和畜牧业能手技术津贴,一级为工资的20%,二级为工资的10%。按照技术等级发给技术津贴在经济上是合算的,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手段。
机械手在本企业的专业工龄津贴,一年一次,按年工资额的百分比发给。这样能够减少干部流动,提高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