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单位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51页(1822字)
集体农庄、 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的、合作制的以及公益性的企业与组织,通过自愿将本身的部分财源、物质-技术资源和劳动资源联合在一起而建立的企业(组织)。
建立跨单位企业和组织,是为了进行农产品生产,为主要生产部门提供服务,搞建筑,从事工业品生产和农业原料的加工,经营林业以及为集体农庄庄员、工人和职员提供文化-生活服务工作,履行保健措施和其它生产与非生产性职能。
跨单位企业(组织)产品的销售途径是:
向国家销售,作为完成各参加单位的交售计划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适宜情况下可作为完成现行法律确定的跨单位企业(组织)的交售计划;
按照生产-财务计划和签订的合同向参加单位销售;
向国营的、合作制和集体企业与组织销售,以及按规定制度在集体农庄市场上销售。
建立跨单位企业(组织),对其活动实施领导和它们同参加单位的相互经济关系,均以苏联部长会议决议批准的《农业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和其它标准文件办理。
跨单位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快产品增产速度,提高产品质量,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更好地利用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和劳动资源。
跨单位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在国家银行设有帐户,并有单独的资产负债表。跨单位企业拥有组织正常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基本权利,对上级组织和参加单位承担一定义务。
其组成单位保留法律和经济上的独立性。
跨单位企业依照参加单位的需求,按计划组织生产活动。它基本上没有向国家出售产品的计划,而是按照每个单位参加生产活动的股份而制定的定货计划来销售产品。
跨单位企业和参加单位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包括:组织货币资源和物质资源,分配所得的产品和收入。这类企业在建筑业、畜牧业和以生产服务为主的部门最为广泛。
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管理工作,是由参加单位全权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的跨单位企业(组织)理事会,通过民主方式进行的;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则由参加单位委托的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经理兼理事会主席领导。
跨单位企业(组织)应根据自己活动的特点制定章程,并由参加单位全权代表大会批准和在相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进行登记。从章程批准之日起,跨单位企业(组织)便成为法人。
跨单位企业(组织)的社会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可广泛参加讨论,并在完成生产计划与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生产-经营活动、改善工作人员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方面采取的措施。
通常在繁殖、饲养和肥育牲畜、定向培育未生犊的母牛、生产饲料、种子和其它农产品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其结构部门是按跨单位协作原则联合经营的特殊形式。
没有按跨单位协作原则经营的结构部门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应按照集体农庄示范章程或《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经营管理。它们同其它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在部分跨单位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可通过签订的合同加以调节,也可通过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根据《农业跨单位企业(组织)总条例》作出的决议加以调节。
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农业企业部分跨单位活动的管理工作,由参加单位全权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理事会进行。
按跨单位协作原则生产的产品,可按跨单位企业(组织)规定的程序向集体农庄或国营农场和其它国营农业企业销售。
无论是跨单位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是参加单位的股金,都应按规定用于建立同跨单位活动有关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