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作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03:00: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90页(357字)

按照企业和组织领导人的命令,在超过法定的工作日时间外所完成的工作。

通常,招引工作者加班是不允许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批准,才可以加班。这些特殊情况是:对国防和防止公害、火灾、水灾以及暴风雨等危险有必要时;在进行交通线系统的应急修复工作时;在必须完成业已开始而又不能中断的工作时(否则就可能损坏材料和机器等);在从事机器和设施的临时修理工作时(停工会耽误许多工作人员的工作);在装卸运输工具时;在接班人员未到的情况下需要不间断地工作时。

加班工作的限额为:两天内不超过4小时,全年不超过120小时。

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并经工会委员会同意,才可以决定加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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