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365页(1700字)
经营机构靠利润提成形成的并用于住房和文化-生活设施的建设和大修,以及用于改进职工的文化-生活服务的资金总额。
其形成办法是:从各种活动所得实际利润总额中(国营农场和农工企业在扣除基金预算缴款之后)提成10%。
跨单位企业(组织)形成上述基金的利润提成定额,由企业(组织)理事会与工会地方委员会共同确定,并通过经营-参加单位代表会议批准。同时,要考虑跨单位企业职工的居住面积、学龄前儿童设施的保证水平,以及经营-参加单位该项基金的提成数额。
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的利润提成定额于年初确定,在跨单位企业(组织)的财务计划中,该项基金按这一定额形成,该项基金的实际提成额,根据年终会计决算确定。
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在盈利的国营农场、农工企业的财务计划中,应预先作出规定,并按季度分列。每季度提成的数额,可达财务计划中规定的核算利润的5%,以一个季度、6个月、9个月累计计算,年终决算时再重新计算。
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原则的亏损的国营农场、农工企业,在计划期产品生产增加的条件下,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按照比最近三年的平均额降低的亏损数额的10%提成。
企业经理有权会同工会委员会在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与物质鼓励基金之间,重新分配资金,其限额为每项基金数额的20%。此外,经营机构有权利用巩固和扩大企业基金的部分资金,修建住宅、学龄前儿童设施、俱乐部和文化-生活项目;反之,社会一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的资金,也可用于靠巩固和扩大企业基金(在跨单位组织为发展基金)来实施的措施。
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的资金用于:
住宅、学校、休养所、疗养所、防治所、肺结核病疗养所、少先队夏令营、幼儿园、托儿所、食堂、茶点部、运动设施及其他文化-生活项目的新建、扩建和大修;
改进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文化-生活和医疗服务,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购买去休养所、旅游地的休养证等;
装备食堂、茶点部、休养所、防治所、疗养所、俱乐部、文化宫以及儿童设施,并为之购置运输工具和用具,用于体育措施;
加强幼儿园、托儿所、学校、住宿学校儿童的营养,降低职工食堂和田间宿营站的公共饮食费用;
其他文化-生活需要,给予曾长期在单位工作过的人(老职工、领养老金和残废金者)一次性补助等。
此外,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还可以用于入股合建住宅和文化-生活设施。
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的一切开支,都应在现有基金限额内进行。
农工企业(联合公司)的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资金不足时,苏联国家银行可提供贷款修建住宅和文化-生活项目,但是,该企业(联合公司)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在建设开始时(包括巩固和扩大企业基金中用于这些目的之资金)拥有不少于所必需的建设资金的50%。两年内,用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资金,偿还贷款和利息。
在特殊情况下,参加跨单位企业(组织)的国营农场,可以用入股办法从其现有的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给跨单位企业(组织),而集体农庄(在它们同意的情况下)则从文化-生活措施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
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未用完的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不得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