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书籍: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8 03:15: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吉林文史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41页(411字)
官名。
刺史二字,刺为检举不法,史为皇帝所使。秦朝设刺史,监督各郡。
汉武帝元封五年在全国十三部(州)设刺史,以六条监督郡国,而刺史的官阶远远低于郡守和国相,刺史的官俸为六百石,郡守和国相的官俸为二千石。成帝绥和元年改为州牧,哀帝又改名为刺史。
东汉因之,灵帝时为提高地方长官权力,又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的军政大权。三国魏晋南北朝,重要州、郡的刺史由都督兼任,权力更大。隋初雍州置牧,其余各州并置刺史,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刺史名存实亡。唐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兼任驻地的州刺史,辖境内的各州刺史皆为其属官,刺史的职位渐轻。宋朝设知州,以朝臣担任,虽仍有刺史这种官名,仅是虚衔,并不赴任。
辽金两代还没全废,元明全废。清朝的“刺史”,用作知州的别称,与前朝的刺史不同。
关于“以六条监督郡国”中的“六条”,参看“六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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