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雕虫篆刻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历代赋辞典》第1229页(762字)
这是扬雄对汉赋的总评价。
语出《法言·吾子》:“或问:吾子少而好赋?曰:然。童子雕虫篆刻。
俄而曰:壮夫不为也。”虫,指虫书。
篆,指篆书,分大篆、小篆二种。刻,指刻符。
秦统一天下,规范文字,定书体为八种,虫书、大篆、小篆、刻符各为其一,其中虫书、大篆、小篆为字体,刻符是刻写于符节上的文字,实际是指书体的用途。字体不同,其用途也有别。《汉书·艺文志·小学》“虫书”颜师古注:“虫书谓为虫鸟之形,所以书幡信也。”《文选》左思《吴都赋》:“鸟策篆素”,注曰:“鸟策,鸟书于策也。”“篆素,篆书于素也。”由于各有其用,所以尽管虫书、篆书纤巧难工,但仍是汉代学童学习书法的内容。
童子学书,一笔一画临摹,在方家看来,是少年人所为,属“雕虫”小技。扬雄把汉赋比做“童子雕虫篆刻”,认为汉赋雕字琢句,不过是如童子描摹笔画一类的玩意儿,所以“壮夫不为也”。反对赋体创作中无视讽谏作用、徒尚采藻形式的倾向,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因为赋体创作中存在着这种倾向就把赋这一文体就视为“小技末道”,就走向另一错误极端。苏轼对此很有意见,他曾这样说:“屈原作《离骚经》,盖风、雅之再变者,虽与日月争光可也,可以其似赋而谓之‘雕虫’乎?使贾谊见孔子,升堂有余矣;而乃以赋鄙之,至与司马相如同科。雄之陋如此,比者甚众。”(《答谢民师书》)苏轼的批评是对的,问题不在于采取什么形式,而在于形式表现了什么。不过,认为扬雄否定整个赋体形式也不客观,因为扬雄在同一文中又讲过“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的话,对不同的赋是有区别的,但他对汉赋缺乏客观分析,认为汉赋不属“诗人之赋”,属于“童子雕虫篆刻”,这就有些偏颇了。就像要求扬雄对汉赋应全面、客观评价一样,我们对扬雄的“童子雕虫篆刻”一说也应全面、客观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