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18:38:5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71页(652字)

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享有的权利。

克思在1864年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提出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重要思想,深刻阐明了党员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党员之间是平等的,既要认真履行义务,也应享有充分的权利,以保证和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参与意识和负责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九大党章,在当时党内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取消了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

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并把党员的权利具体规定为:(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章还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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