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军衔条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29: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81页(362字)

国家关于以军官的品德,职务,军事、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及资历、贡献等情况为依据而授予军官一定衔称的法律。

是军官军衔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1955年曾实行军衔制度。后于1965年取消。

1988年7月1日七届二次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条例共8章34条,对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降级和剥夺,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十一级:将官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为上尉、中尉、少尉。军官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军队的指挥管理,对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以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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