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2:4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94页(317字)

我军政治机关根据我军的性质和任务的特点,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文件,对军人婚姻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主要有:(1)未婚现役军人,应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婚恋。(2)现役军官择偶,婚前应向组织报告,审批后方能结婚。(3)士兵不得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士兵未满服役期不准结婚。军事院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结婚。(4)现役军人不准同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士结婚。(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讲究婚姻道德,不能违反法律。

申请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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