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3:0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95页(365字)

征集公民部队服现役的一部重要法规。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于1985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是我国开展征兵工作的基本依据。

《条例》共10章49条。

内容有: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和退兵,经费开支,附则。

《条例》在对象上明确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可征集当年12月31日前未满18岁的公民入伍。有生理缺陷和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可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或正在服刑的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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