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33: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596页(375字)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法规。

1987年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在全国施行。共19条。

《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用人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受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激励义务兵安心服役,巩固和加强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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