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保护职能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0:4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627页(489字)
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指保护职工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职能。工会“两种保护”的理论,是列宁1920年12月30日在《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一文中提出的。
该文指出:“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选集》第4卷第408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保护职工的利益,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国家和经济机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工人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条例、政策、措施,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代表职工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另一方面,要代表和组织群众监督有关方面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条例、规定,使职工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保护国家利益,主要是教育职工深刻认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一致性,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并代表和支持职工群众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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