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31: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999页(491字)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占领。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愿望。根椐宪法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以及对外事务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该法还有3个附件,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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