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48: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72页(374字)

清前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官、土司制度,改用流官进行统治的措施。

元明以来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土官、土司制,这种制度保存了比较落后的社会状态,有的土司甚至实际上成为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明永乐时期,在个别条件成熟地区取消土司,实行与内地相同的流官制度,但范围较小。雍正四年(1726),清朝政府依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广等地革除土司、土官,把各族人民编制在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度下,委派定期任职的流官进行统治,并且丈量土地、编查户口、征收赋税。

仅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就达60余个。

这项措施客观上加强了内地与西南边疆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但是清朝政府为实现改土归流,进行了残酷的军事屠杀,反映出封建民族压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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