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

书籍: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0 22:51: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天津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大辞典》第1087页(443字)

古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

梵语称“瓦尔那”,后称“迦提”(同“阇提”)。葡萄牙人入侵印度后,又称为“卡斯特”。

中国古文献意译为“种姓”。约于公元前1000年,雅利安人在征服印度土着居民以及雅利安人内部阶级分化,奴隶制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形成的。

分为四大种姓(即四个等级):第一等是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专门从事宗教典礼;第二等是刹帝利,掌握国家的军、政大权,垄断了国家行政,军队中的高级职位。这两个等级不事生产,以剥削为生;第三等是吠舍,他们是雅利安的平民或一般公社成员,从事农、牧、商、工等职业;第四等是首陀罗,他们是被征服的土着民族,从事农业、渔猎以及各种技能工作。

各种姓职业世袭化、固定化,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各种姓之间严禁通婚,不同种姓所生的子女被排斥于种姓之外,称为“旃陀罗”,即贱民,其社会地位最低下。各种姓在法律面前也表现出极为严格的不平等地位。

自印度进入封建社会后,种姓制度日趋繁杂,原始四个种姓的划分逐渐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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