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价格辞典

义务交售价格和农业平价率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2:28: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828页(596字)

又称“征购价格”,它是苏联历史上曾经采用过的一种农产品采购价格形式。

所谓义务交售农产品,就是集体农庄或个体农户把自己生产的部分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定额以采购价格卖给国家。国家规定的义务交售定额是必须完成的,不完成交售定额,就要根据有关规定受到惩处。国家的采购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从交售与付款来看,义务交售农产品属于买卖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具有强制性,所以义务交售价格实质上又包含税收的因素。

义务交售价格是随着苏联1931年1月决定全面实行农产品义务交售制度而出现的,直至1958年6月,苏共中央决定,正式取消义务交售制,这一价格形式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农业平价率是美国的一种反映农民出售产品所得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在基期所付的价格的指标。

在美国,认为1909年8月~1914年7月的农民所得的价格与他们在商品、劳务、农场工资、利息和税款上付出的价格是比较公平的状态。因此把这个时期的价格水平当作基期。

农业平价率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民所得的价格指数除以他们所付的价格指数,如果低于100%,则意味着受到价格波动的损失,这样政府要采取措施,促使农业平价率上升。实际上在美国,只有个别年份农业平价率大于100%,而多数年份是低于100%的。

上一篇:一级价格歧视 下一篇:新价格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