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03604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育大纲(试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国图书大辞典:1949-1992第4册文化科学教育体育》第392页(65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6月版。1万字。在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5月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的基础上修订。大纲分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分年级教学内容安排,必唱歌曲和推荐曲目,课外音乐活动,学业考核,教学设备和实施本大纲应注意的问题8个部分。为适应“五·四”、“六·三”两种学制的要求,大纲在分年级教学内容安排中提出“六·三学制的初级中学阶段,一至三年级分年级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同五·四学制”。大纲明确指出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对于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音乐课是义务教育的必修课,初中音乐教育应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音乐活动。在教学目的中强调要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把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渗透到音乐教学之中,增强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掌握音乐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具有独立视唱简单乐谱的能力。教学内容包括:唱歌、器乐、欣赏、基本乐理和视唱练耳。其中唱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感受、表现音乐能力的“有效手段”。器乐是学生学习音乐的重要艺术实践的内容,各地学校应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搞好器乐教学。欣赏教学以听赏为主。音乐教学可分别选用五线谱或简谱进行,凡有条件的学校应采用五线谱,条件不足的学校应创造条件采用五线谱。五线谱教学应采用首调唱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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