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下》第1962页(2314字)
【生卒】:1886—1975
【介绍】:
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字洁畲,号璧伍,后改名必武,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886年3月5日(清光绪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生。5岁,随父读私塾,后转入黄安县城福生祠书馆学习。1903年,中秀才;同年秋,在黄安城高等小学校任教。1905年春,考入湖北省立武昌文普通学堂。1910年10月毕业。1911年夏,在黄州府高等小学堂任教员。武昌起义爆发,赴武昌参加辛亥革命。武汉军政府成立后,任军务部兵站秘书;同年11月,调临时军政府理财部任秘书,参加中国同盟会;同月,当选为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部评议员。1912年初,武昌军政府改为湖北军政府,被任命为省军政府财务司总务科科长。1913年1月,至宜昌川盐局任协理,旋又赴湖北第一师範学校任职;同年夏,“二次革命”失败后,出走上海。1914年1月赴日本,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律系,参加中华革命党。1915年6月,与张国恩回国,策动武昌南湖炮兵团起义,事泄,在黄安县被捕。获释后回黄安;同年12月,再次被捕入狱。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出狱。1917年2月,赴日本参加法律科毕业考试。毕业返国后,与张国恩在武昌合办律师事务所;8月,任鄂西靖国军总司令部秘书。1918年,至鄂西、巴东,在利川县靖国军中从事军运工作。1919年,与张国恩组织湖北省善后公会。参加南北议和。1920年3月,与陈潭秋等集资创办私立武汉中学,任校董会董事兼教员;6月,在武昌成立湖北共産主义研究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産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8月,回武汉成立中共武汉工作委员会。1922年,中共武汉工作委员会改组为武汉区执行委员会,任区执行委员,并先后在啓黄中学、湖北省立女子师範、湖北省立第一师範、共进中学、崇实中学等校兼课。1925年7月,中国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后,组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当选为省党部执行委员;10月,在汉筹办《楚光日报》,任经理。1926年1月,参加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为候补中央执行委员;5月,任中共湖北区执行委员会委员;10月,任湖北政务委员会委员兼工农科科长、中共湖北省委委员;11月,创办《汉口民国日报》,任经理;12月,任临时联席会议(武汉国民政府)委员;同年,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务委员。1927年1月,任武昌湖北省中小学教师党义研究所所长;2月,黄埔军校武汉分校成立,任委员;4月,任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12月,避捕出走日本。1928年夏,赴苏联,入莫斯科中山大学;同年,当选为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1929年春,转入列宁学院学习。1931年冬毕业。1932年回国;夏,赴瑞金,任红军大学干部队政委。1933年2月,任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委员;3月,被任命为马克思共産主义学校(即中央党校)教务长,后任副校长;4月,任代理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主任。1934年1月,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和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和工农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2月,被任命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又被任为最高法院院长,参加长征。1935年11月,中共中央党校在瓦窑堡恢复,任校长;12月,任处理陕北问题五人委员会书记。1937年,代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主席;8月,任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驻南京办事处代表;冬,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民运部长;旋改任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主任。1938年6月,任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0月,任中共驻重庆代表。1941年3月,任第二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同年,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委员、南方局统战委员会主任。1942年7月,任第三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4年夏,中共南方局改为重庆工作委员会,任书记。1945年3月,任中国出席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代表团代表;4月,任第四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6月,当选为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46年1月,任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宪章审议委员会委员;冬,任中共驻南京代表。1947年3月,率领中共驻宁、沪办事处全体人员撤离南京;同月,中共中央任命为中央后方工作委员会常委。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6月,被推举为中华全国教育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发起人;9月,任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召集人,并当选为第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11月,任政务院法律委员会主任。1950年4月,任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副主席。1953年1月,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4月,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席。1954年8月,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2月,任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副主席。1956年3月,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9月,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书记。1958年12月,任第二届人大代表。1959年4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1年9月,任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11月,任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名誉会长。1965年1月,连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9年4月,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8月,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1975年1月,选为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4月2日,逝世于北京。终年89岁。着有《十月革命与中国革命》、《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董必武诗稿》、《董必武文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