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之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下》第2121页(1353字)

【生卒】:1900—1973

【介绍】:

女,笔名之华,化名杜宁,浙江萧山人,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生。幼年,读家塾。15岁,入新式小学。1919年,入杭州第一女子学校。1920年,未毕业,即办农村小学,自任教师。1922年初,在沪入体育学校,后任职《星期评论》社,并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1923年冬,入私立上海大学社会学系。1924年11月,与瞿秋白在上海结婚;12月,与向警予参加上海国民会议促成会,又与向警予筹设上海女界国民会议促成会;同年,转入中国共産党。1925年1月,在上海出席中国共産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6年3月,任中共上海区委妇女运动委员会委员;4月,任区委妇女主任;同年,任中共中央妇委委员、上海各界妇女联合会主席。1927年4月,与瞿秋白至武汉出席中共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5月,当选为中共第五届中央委员;9月,赴上海,任中共中央妇委书记。1928年6月,赴莫斯科出席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7月,入莫斯科中山大学特别班学习。1930年8月,返回上海,任中共中央妇委委员兼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秘书。1935年7月,赴莫斯科,参加第七次共産国际代表大会。后留在莫斯科。1941年,取道新疆往延安;9月,抵迪化,因交通中断,居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驻新疆办事处。1942年9月,在新疆被盛世才逮捕入狱。1946年6月,获释出狱,赴延安,任中共中央妇委委员、中共中央晋冀鲁豫中央局妇委书记。1948年8月,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兼女工部副部长。1949年2月,出席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4月,任中共全国妇联党组成员、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兼国际工作部部长,又当选为中共全国总工会党组成员;7月,任出席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9月,任全总女工部部长。1951年12月,任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委员。1953年1月,任中央婚姻法贯彻运动委员会副秘书长;4月,任全国妇联第二届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兼宣传部副部长;5月,任全总第七届执行委员兼女工部副部长;10月,派为出席世界劳工组织第三次会议代表。1954年8月,任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月,任第一届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12月,任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1956年9月,任出席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同年,任全国妇联女工部部长。1957年7月,任第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执行主席;9月,任全国妇联第三届执行委员、副主席;12月,任全总第八届执行委员、主席团委员。1958年12月,任第二届人大代表。1959年4月,任第二届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1960年,任全总女工委员会主任。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常委。1963年,兼中共中央驻国务院第一轻工业部监察组组长。1964年9月,任第三届人大代表;12月,任第三届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同年连任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常委,并兼中共中央驻国务院轻工业部、纺织部监察组组长。1965年1月,任第三届人大常务委员。“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受到冲击。1967年,受到逮捕监护。后患骨癌半身不遂。1972年,解除监护,保外就医。1973年10月20日病逝。终年73岁。着有《妇女运动与国民革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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