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民国人物大辞典下》第1960页(918字)

【生卒】:1867—1947

【介绍】:

字授经,又字绶经、绶金,自署诵芬主人,江苏武进人,1867年4月26日(清同治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

1890年,中庚寅科进士,授职刑部主事。1892年后,与李宝嘉等经营新闻业于上海。戊戌政变后,入京复职。

晋员外郎、郎中。

1902年,调为法律馆纂修兼京师法律学堂教务长。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后,东渡日本专研法律。

1914年2月,任法律编查会副会长;同月,兼署北京政府大理院院长,中央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8月,任大理院院长。1915年11月,任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会长。

1917年11月,兼地方捕获审查厅厅长。

1918年7月,与王宠惠同充修订法律总裁。1920年7月,任大理院院长;8月,任司法总长,辞大理院院长。1921年5月,新内阁改组,重任大理院院长;12月,代理司法总长。

1922年2月,在代司法总长任内,兼任偿还内外短期公债审查委员会会长;6月,任顔惠庆内阁财政总长;8月辞职,卸任后,与周自齐等以考察实业专使名义,赴欧美考察。1924年,任上海各法团运动收回公廨代表。

1926年夏,任私立上海大学副校长,旋升任校长;12月,孙传芳密令逮捕皖苏浙三省联合会负责人蔡元培、董康等10人,董被迫避居日本。

1927年5月,重返上海,任省立上海法科大学法科教授、校长,旋兼国立北京大学法科教授。并在上海任律师,一度任法官训练所所长。1932年1月,任国难会议会员;5月,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9月,任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委员。1937年12月,任伪华北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议政委员会常务委员、行政委员会常务委员兼司法委员会委员长。1940年3月,伪临时政府併入汪伪国民政府,任汪伪国民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

1941年5月,任汪伪国民政府委员。抗战胜利后,被国民政府通缉,托病住进德国医院,取得院方证明,予以缓期审理。1947年,病死于北平。终年80岁。

着有《书舶庸谭》、《追记前清考试制度》、《民法亲属继承两篇修正案》、《秋审制度》等,辑有《千秋絶艳图》、《读曲丛刊》,与王国维、吴梅等校订《曲海总目提要》,刻有《诵芬室丛刊》、《丛刊初编》七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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